法院審的是新州特定稅法和付款結構
澳洲高等法院11月4日以六比一駁回Uber就新州工資稅提出的上訴。爭議涉及2015年至2020年期間,乘客車費經平臺結算後支付給司機的款項,稅額約8100萬澳元。核心問題是相關安排是否落入新州工資稅法所說的“相關合同”及應稅付款,而不是單憑司機是否被正式稱為僱員作結論。高院案件資料和新州政府當天聲明均可核對裁決結果。
Uber主張自己主要充當付款代理,向司機轉付款項不應按有關規定徵稅。法院多數意見不接受其上訴。ABC報道了Uber對判決可能影響其他平臺與服務行業的擔憂,也引述工會歡迎裁決。這些評價屬於各方反應,不能代替判決範圍;其他企業的合同細節和具體稅務責任仍須個別分析。
對乘客、司機和商家的影響要謹慎區分
判決並沒有直接宣佈所有零工經濟從業者都是勞動法上的僱員,也不是要求每名司機自行向新州繳納這筆企業工資稅。司機的收入稅、勞動權益、保險及平臺合同屬於不同法律問題;不能把其中一項稅務裁決當成其他問題的最終答案。Uber是否調整收費、合同或服務安排,仍需看企業後續正式公告,新聞當天沒有可據以計算的統一漲價幅度。
對正在經營用工平臺或外包業務的商家,最有用的做法是核對自身與服務提供者的合同、款項流向及適用州的稅法,再尋求專業意見。不同州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。新州政府的說明著重稱裁決為本州稅制提供確定性,但這也不代表所有使用應用程序接單的業務都會產生相同稅額。配圖是烏克蘭基輔的Uber車輛舊照片,絕非澳洲法院、司機或本案現場。

